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萍)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车辆投保公司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96000元;被告人蒲某某和其车辆挂靠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291959.25元。
法院经庭审查明
2016年11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载乘车人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沿325省道由沙道沟往鹤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鸦来线)325省道342km+700m路段处,右转进入通往鱼泉村的村级公路,车辆行至325省道至鱼泉村村级公路110m处左转弯爬坡时,车辆向右后侧翻覆下坎至325省道342km+800m处,造成乘车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黄某某、王某某、驾驶人蒲某某均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蒲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陈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骤停而死亡,乘车人黄某某、王某某、驾驶员蒲某某均为轻伤一级;肇事车辆重型厢式货车符合整车安全技术状况的国标技术要求。
另查明:陈某某死亡后,其生前用工单位与陈某某近亲属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赔偿费用共计171万元。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与用工单位达成赔偿23万元的工伤赔偿协议,在审理阶段,王某某明确表示已得到了工伤赔偿,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蒲某某及其妻子黄某某分别得到车辆投保公司赔偿各9.6万元。
五位原告(陈某某家属)将蒲某某、蒲某某车辆挂靠公司及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蒲某某驾驶车辆并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某肇事受伤入院治疗,后经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尚能认罪,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五位原告人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相关损失,由车辆投保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人蒲某某和该车的挂靠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在车辆投保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上乘客责任险限额为12万元,因该保险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赔偿限额为80%即120000×0.8=96000元,故车辆投保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赔偿数额为96000元。结合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的数额总计为387959.25元,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为291959.25元(387959.25 -96000 =291959.25元),由被告人蒲某某和车辆挂靠公司共同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肇事罪是最为频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还是要牢记十个字: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