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变“猎户”?自然保护区内不允许你这么干!

2019-04-12 14:39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向苗恩施州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全州各级自然保护区为禁猎区,禁猎区内,全年禁止一切狩猎活动,铁夹、电捕、高压电频装置为禁猎工具。然而依旧有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利益熏心以身试法,到自然保护区内猎杀野生谋取不义之财。宣恩县人民法院一直以来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日前就审结了一起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非法狩猎案件,两名男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住房附近土地周边均位于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2016年两人商量用电网共同狩猎守护庄稼。自2017年农历正月份起,两人先后平摊资金购买一台升压器,并共同安装两处电网通电狩猎,直至2017年12月份。在狩猎期间捕获野猪两只,其中一只野猪出售,获利800元,每人分得400元。后被人察觉举报两人随即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介于两被告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参与犯罪,平均分配违法所得,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被告人陈某某已满六十五周岁,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两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依法予以没收全部作案工具,追缴两人违法所得。

    特别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村民,切勿被利益冲昏头脑铤而走险,一旦触犯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