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孟小俊) 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处以罚款的民事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彰显了司法权威。
田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将恩施市锐眼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锐眼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邓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恩施锐眼公司返还预付房屋装修款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时履行相关义务,原告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工作无效,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扬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形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恩施锐眼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并告知其若继续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在此高压态势下,被执行人迅速履行了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据悉,该案为今年以来宣恩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达处罚决定书数额最大的一次,也是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震慑作用最大的一次,在当事人心中及周遭舆论氛围里树立了严肃有力的法律权威意识,同时有效地维护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