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是总编剧? 《芈月传》署名权之争背后的影视业法制生态

2016-11-29 17:21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段菁菁 熊茂伶

    一场关于《芈月传》署名权的纷争逐步发酵,最终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原著作者蒋胜男败诉而告一段落。一纸判决背后,引来的是行业内的各方声音与集体反思。业内人士表示,《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一方面说明中国影视行业相关主体的维权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也向业内发出一个警示:从业者的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亟待加强,版权代理人制度亟待健全。

  署名权之争,到底谁是“总编剧”?

  作为《甄嬛传》的姊妹篇,《芈月传》从播出之前就颇受关注,而这部剧在热播的光环下,也一直伴随着官司和纷争,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编剧署名权之争。

  2015年4月,《芈月传》编剧蒋胜男提起诉讼,指控王小平和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其作为《芈月传》小说原著作者及《芈月传》电视剧编剧的署名权。后又调整诉状,要求被告停止在电视剧、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以及“编剧:王小平、蒋胜男”,在电视剧官方海报、片花上载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停止在部分海报、片花上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的行为,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等。

  2016年7月18日,该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给出“被告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的”的判决结果。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正当。被告方认为,乐视花儿影视与蒋胜男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后,蒋胜男的剧本未能达到剧组要求,后找到王小平,后者极大提升了蒋胜男剧本质量,鉴于王小平对剧本的重大贡献,决定署名为“总编剧”。原告方表示,蒋胜男交付剧本完毕以后,乐视花儿影视并未提出对剧本不满意及相关修改意见,聘请新的编剧的前提不存在,而即便有权决定署名顺序,也没有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

  法院认为,“总编剧”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约定名词,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而原创编剧强调本源性、开创性,并未贬损蒋胜男作为原创编剧的身份和贡献。同时,法院认为对剧本质量的认定权在影视公司,其有权自主判定剧本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原告蒋胜男主张的署名权受侵害没有依据。

  在11月24日的情况说明会上,《芈月传》导演郑晓龙发声,呼吁行业人员重视对契约精神的信守;而原告方蒋胜男的经纪人蒋敏告诉记者,原告方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很多理由站不住脚”,并称将会进行上诉。

  争端背后,影视业法制生态引忧思

  尽管双方的署名权之争仍将持续,但这一纸判决背后,引来了中国影视行业内的反思:《芈月传》一案是否能促使行业通过规范的标准和提高从业者素质等方面保护编剧权益,为从业者提供健康、良好的创作环境?

  《中国合伙人》、《亲爱的》的编剧张冀认为,凡艺术创作都不可避免地会将自己的理解植入作品,导演、演员甚至观众都会进行二度创作或再度创作。“从艺术规律上说,再好的剧本完全不改动也是不可能的。”他说。

  但编剧胡坤认为,《芈月传》署名权纠纷背后折射的是整个编剧行业在保护创作成果、健全知识产权法制上仍然相对滞后,已远远跟不上行业快速发展的节奏。

  例如,在此案中,海报、片花是否属于署名权受保护的范围也是双方争执的一大焦点。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未对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做出规定,当事人也未做出相关约定,因此原告主张的侵害其署名权缺乏依据。

  “以后诸如片花的署名如何规定、与编剧的合同应该怎么签,大家都应该通过这场官司得到警示。”中广联电视制片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洪业说。胡坤也表示,《芈月传》一案应该让这个行业都意识到守规矩、守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双方都应该更多地在合同的框架下合作。

  风波过后,版权纠纷如何减少?

  署名权之争让原被告双方在微博等平台上唇枪舌剑。对于合同条款的解读各执一词、用不同方式来论证对于剧本贡献的大小结果却大相径庭,有媒体戏称,《芈月传》演变成了“芈月案”,也有网友大呼,“芈月案”让双方都很“掉粉”。

  此类纠纷应该如何避免?业内人士认为,除了著作权法上的简单规定之外,目前对于编剧署名行业依然缺乏指导性制度,这一点对于多人编剧存在的情形尤其有意义。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曾雯雯表示,在好莱坞,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的《银幕演职人员手册》拥有很强的约束力,且该手册对于署名的数量、对剧本创作的贡献度(百分比)等有非常详细的量化标准。“如有能制定出类似相关的指南,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类似《芈月传》之类的署名权纠纷。”

  而有能力的版权经纪缺位,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缺乏经验丰富、能够保护双方权益的版权代理人,是导致《芈月传》版权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IP抢夺战当中,多数都是制片人、导演亲自上阵,发现好的改编作品,直接与作者建立联系,通过简单协商就将版权拿下。”胡坤说,这些版权洽谈如果顺利则双方皆大欢喜;如果不顺利则可能闹出矛盾,对簿公堂。

  对于此类情况,张冀表示,立场公正、态度客观的版权代理人,有助于帮助原著作者与制片方建立联系,在版权转让过程中给出中肯建议,并明确告知双方风险所在。因此呼吁“版权代理人”制度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