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于2003年在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古坟地上修建水池,水池出水口高度为50CM左右,水池内的水由朱某某饮用,水池出水口漫出来的水由梁某某等九户使用。后朱某某擅自加高水池出水口高度至70CM左右,并导致梁某某等九农户吃不成水,引起纠纷。2018年7月,梁某某等九户农户将朱某某出水口打掉,后朱某某又在原有出水口高度的基础上加高了40CM,九农户遂在朱某某水池旁新挖一个水槽,截断了水池的水源,导致朱某某无法饮用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某某与九被告属邻里关系,在处理邻里关系时,邻里各方应该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原告朱某某恢复水池出水口高度至50厘米;被告梁某某等9人填平朱某某水池旁新挖水槽,致朱某某原水井水源流入朱某某水井,恢复其引水原状。
法院判决生效后,朱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且涉及到群众饮水问题,如果强制将被告新水槽填平,无法保证水源会沿着朱某某的水池流出,到时会影响原、被告多户的饮水问题,致使执行陷入僵局。
为做好化解工作,宣恩法院成立执行专班,执行专班多次和万寨乡政府、司法所、当地村委会一起组织双方协商,争取达成双赢,实现双方均能饮水为目标,但因双方分歧过大,前几次均未协商一致。2020年9月24日再一次协调时,法院协调万寨乡政府解决原水池的维修费用。双方共同投入劳动力对原水池进行了维修,并达成了原、被告共同从该水池饮水的协议。现水池已经维修完毕,并铺设水管,实现了共同饮水。本案已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