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颖)我国对枪支弹药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但仍有极少数违法人员铤而走险。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案件还原
2018年10月,被告人姚某将其代刘某某(另案处理)保管的一支双管猎枪藏匿于宣恩县某公安局宿舍2单元201室。该枪系刘某某在宣恩县公安局销毁枪支的过程中趁人不注意藏匿,并请姚某维修。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姚某主动向宣恩县公安局投案并上交该枪支。
法律制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代他人藏匿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交枪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之间量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决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违禁品双管猎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