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又吸毒,鹤峰男子被收监

2018-01-17 09:15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李蓉)近日,宣恩县法院依法对缓刑罪犯郑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

2015年2月10日罪犯郑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毒,于2017年8月31日被鹤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时鹤峰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1日决定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缓刑执行机关称:郑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前,曾有两次吸毒史,均实施了强制戒毒二年,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又再次吸毒,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郑某某撤销缓刑。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自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机关后,在矫正期间吸毒,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强制戒毒,其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15)鄂宣恩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郑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郑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