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滥伐林木!罚款、拘役、补栽一个不能少!

2019-10-09 09:06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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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平)近年来,林业部门加大了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大部分人知道采伐林木前要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证,但部分群众为了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明知自己行为违法,仍抱有侥幸心理滥伐林木,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2019年2月23日、2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其位于宣恩县珠山镇大坝沟村三组小地名“公种山”山林中采伐林木共计31株,因被告人的山林与杨某1、杨某2父子家山林交界界址不清,其中采伐的林木大部分位于二家交界山林。其中采伐杉树8 株,马尾松22株,杂木1株,活立木蓄积共计17.151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在珠山镇大坝沟村三组小地名“槽田里边”补种杉树240株,2019年7月2日经宣恩县林业局验收合格。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给杨某1、杨某2家赔偿损失2800元。涉案的132件原木存放于珠山镇卸甲坝村苏世武的木材加工厂内,14节原木存放于珠山镇大坝沟村三组杨某1家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补植复绿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且宣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小编温馨提醒: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无证采伐林木达到一定的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量较多将构成重、特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