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男子醉驾伤人代价大:拘役、罚金、赔偿!

2018-01-03 11:06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周颖)都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却偏偏有人“反道而行”,自己喝醉了酒还开车回家,结果,驾出了一场交通事故......

 案情回顾:2017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与其弟弟蔡某1在珠山镇二桥桥头xxx餐馆吃饭饮酒后,蔡某某驾驶其女蔡某2的鄂Qxxxxx号白色别克小轿车从莲花坝大桥(二桥)向贡水河一桥沿兴隆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0时30分许,当车行至风雨桥(文澜桥)南兴隆大道十字路口时,将在人行横道行走的叶某撞倒在地致叶某受伤。

经鉴定,叶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经现场检测,蔡某某呼吸式检测酒精含量为236.7mg/100ml。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49.3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叶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9.3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酒驾醉驾对人的生命安全威胁巨大,因酒后驾车引起的惨痛教训并不少见,珍惜生命,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