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法院高罗人民法庭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骚扰、跟踪、接触、家暴等行为。这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宣恩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申请人代某与被申请人兰某系宣恩县高罗镇人,二人于2010年6月在外务工相识并相恋。 201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两人经常发生矛盾。 2021年2月,代某起诉要求与兰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代某独自外出务工,兰某跟随至代某务工处,对代某进骚扰、威胁,并家暴。 2021年5月25日,因家暴,兰某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紫马岭派出所出警制止,并被行政拘留15日。 代某因担心兰某此后会产生更为过激行为对其进行伤害,特向宣恩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表示会继续要求与兰某离婚。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经审查认为代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条件,遂于次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兰某对代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兰某骚扰、跟踪、接触代某。如兰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 全社会均应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伤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更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为家庭受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