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325号
汪国平:
本院已受理田春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4年6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沙道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