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须知

2012-10-22 10:01
来源: 宣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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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密切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审判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向诉讼当事人提出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遵守的事项。

一、对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起诉或对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立案时当事人应遵守以下事项:

1、当事人是公民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离婚案件还应当提供本人结婚证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结婚证明以及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债权清单。涉及其他身份关系的案件,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必须提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是其他社会组织的,必须提供本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2、当事人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亲友到本院起诉的,除本条第1项规定外,委托人必须向受委托人提供书面委托,由受委托人在立案时交立案庭审查。受委托人在立案时,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应当出示本人从业证照和单位委托函;是公民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当事人必须认真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相应被告、第三人和自己准确、有效的住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受送达的被告或第三人下落不明,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诉状和执行申请书,必须符合书写格式,用A4纸型,手写的,必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笔书写,并在诉状正本和副本上签名或盖单位印章。

二、当事人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除应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提供据以执行已到执行期限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认真填写《可供执行财产举证表》,提供翔实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相关线索,申请人是法人的还应当提供法人代码。

三、当事人在立案后应当认真阅读立案庭发出的《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权利告知书》。

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和制度,并自觉履行已生效的种类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不得无理取闹,无理缠诉,不得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间,不得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馈赠钱物,不得以向本院干警销售优惠价、照顾价物品等其他方式、途径请客送礼。

六、当事人不准到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家里打听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或托人说情,不得利用个人或他人职权向法院施加压力。

七、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本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材料,不得仿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