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原名“宣恩县司法科”。1953年8月正式成立“宣恩县人民法院”。1968年2月至1973年2月实行军事管制,由军管小组履行法院职责。1973年3月撤消军管,恢复宣恩县人民法院并沿袭至今。现设置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管办、立案庭、刑庭、民庭、行政庭、执行局等8个内设机构,派出沙道沟、李家河、长潭河、晓关、高罗五个中心法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宣恩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宣恩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交办的案件;
(三)审理告诉、申诉案件;
(四)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律的判决、裁定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 对审判和其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建议,针对审理和执行案件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全体干警;协同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负责全院司法行政工作,搞好财务、装备、技术等工作,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民法庭建设;
(八)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九)负责全院监察工作;
(十)承办县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交办和完成应由本院负责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