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又“出事”!好朋友因借款成“仇人”,法院这么判

2018-02-05 09:08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张垣淼欠债还钱是人之常情,但抵赖不认就不厚道了。这不,一对多年好友因借款之事成了“仇人”。原告说被告向其借款未还,被告却说并没有发生借贷关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称:2014年上半年,原、被告在香港相识,通过多次交往成为好姐妹。2015年4月16日,被告杜某某因家里装修房子找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给被告共借款1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10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半年内给原告偿还,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归还。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发生借贷关系2015年原告承诺为被告找一个香港居民结婚,并帮被告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条件是在事成之后被告给原告支付酬金100000元,并要求被告书写了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2015年4月20日,经原告联系,被告杜某某与罗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在申办香港居民身份证时被告资料没有通过审核,申办香港居民身份证失败,故被告没有给原告李某某支付100000元酬金。

到底谁真谁假?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在香港相识后便经常交往。2015年4月16日,原告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杜某某的账号62×××97转账50000元;2015年5月17日,原告李某某又委托龚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杜某某的账号62×××97转账50000元。2015年5月16日,被告杜某某给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杜某某借到原告李某某10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能够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原告李某某尚持有被告杜某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杜某某尚没有偿还该笔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100000元的民事责任的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温馨提醒在此,仅以此案作为提醒,借钱当谨慎,如遇以上翻脸迟疑不愿偿还债款的情况,切勿冲动做出伤人之举,可先进行协调处理,实在不得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全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