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2022-09-07 09:56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长潭河法庭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原告郭某的父亲郭某选与被告孙某的母亲郭某菊系亲兄妹,郭某与孙某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院遂以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判决婚姻无效,并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当事人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拥有上诉权。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后果?被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后能否上诉?法官以案释法,一一为你解答。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另行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将此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删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婚姻无效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后果。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义务。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3.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5.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未生育子女,不存在子女抚养等问题。另外,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或另行主张权利。

那么,被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后能否上诉?

《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即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在民法典施行前为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另行制作调解书或者进行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上诉。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在上述规定中删除了“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表述,即对于婚姻无效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项均可上诉,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救济权力的正常行使。

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关于婚姻效力的行文表述,《民法典》施行前表述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对应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民法典》施行后表述是“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民事诉讼中的通常诉讼程序,是确认之诉,当事人诉讼地位对应的是“原告”与“被告”。另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中,民法典实施前或者实施后,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的,均需另行制作调解书;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民法典实施后是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即与确认婚姻效力不需要再分别作出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