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4年,杨麟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

2020-08-28 08:35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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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恩法院对被告人杨麟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宣判。

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份子杨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一万元。重要成员刘德龙、谢鼎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集团内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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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麟纠集谢鼎国,以给零花钱、请客吃饭、上网和安排住宿等小恩小惠的手段,笼络丁德超、莫代泽、滕居敏、李绍兵、何为、杨勇、杨峰、朱波等部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在2014年初至2016年间,杨麟以“小星星”卖淫场所和开设赌场为依托,肆意敛财,组织实施了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

2013年10月18日,刘德龙注册成立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寄卖商行(以下简称兴隆商行),经营范围是寄卖服务,实际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为了顺利兑现高额利息收入,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间,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杨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德龙、谢鼎国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丁德超、莫代泽、李绍兵、滕居敏、何为、杨勇、杨峰、朱波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宣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麟等十一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