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一女子卖假烟被判刑,违法所得一场空!

2019-09-29 09:10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浏览: 1284

 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平)假烟假酒、假名牌鞋服包手表、盗版书和盗版软件......此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充斥着大街小巷,更有甚者还包括食品不胜枚举,假货大有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之意。正是因为市场的需求,就有部分不法商贩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并且他们当中很多人在被抓的时候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丝毫不影响对他们的定罪量刑。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案件还原

 经查证,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通过物流寄货、微信转账的方式,从网上购买黄某某、芙某某等品牌卷烟在宣恩县境内销售,共销售卷烟425条,价值人民币7.133万元。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公诉机关为佐证上述事实,向宣恩法庭提交了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企业基本信息、宣恩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二份、宣恩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等书证,证人证言语,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三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份,微信转账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购买黄某某牌卷烟的价格是每条90元,芙某某牌卷烟的价格是每条120元,被告人在本案中共计获利3.293万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在办案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和其他量刑情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再危害社会,且宣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930元。

 为什么假货会在我们这个时代如此横行,是因为有市场、有需要,相信我们每个人也都买过假商品,学生备考要买的各种考研、考级、资格证、资质证书的参考书,亲朋聚会也少不了烟酒,日常用品难免会贪图买点名牌加身……可能一不小心,我们就会买到假货,原因可能是因为真的很便宜,但是买的假货如果质量好也罢了,质量伪劣不但会给我们的经济造成损失,甚至还会伤及我们的生命和健康。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生活中比比皆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支持正品!打击假冒!